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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6〕9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技术基层土建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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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6093014561231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6〕9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6〕9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技术基层土建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技术基层土建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9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程技术基层土建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2016 9 27
  
天津市工程技术基层土建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市工程技术基层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土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我市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技术基层土建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涉农行政区所属街、镇、村的基层土建企业(含民营、股份制企业)中从事土建施工、造价、监理、质量检验、建筑构件生产等基层土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前款所称“土建施工”包括:土木建筑、岩土、建筑测量、机电安装、给排水、暖通、建筑装饰、建筑材料、环境工程、园林景观、市政工程等。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的申报人员,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对其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
  第四条 天津市工程技术基层土建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等级依次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合格,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申报年限的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级,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成绩合格。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及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及以上或取得中级资格并担任本专业中级职务4年及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或取得中级资格并担任本专业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并取得中级资格且担任本专业中级职务6年及以上;
  (五)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且年满50周岁,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到20年及以上并取得中级资格且担任本专业中级职务6年及以上。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政府部门及以上授予的专家称号;
  (二)主持编制国家一等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并作为技术负责人实施完成并获市级优质工程奖2项及以上;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称号。
  第十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及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并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4年及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及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并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4年及以上;
  (四)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且年满45周岁,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须达到15年及以上并取得助理级资格且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5年及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三)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或取得员级资格并担任员级职务4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 具有中专学历,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可申报技术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章所要求学历均指初始学历。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专科学历满1年及以上,申报高、中级职称的,须在相应年限条件基础上增加1年。
第四章 专业能力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专业技术能力:
  (一)具备解决在生产、施工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在生产、技术管理或人才培养方面,具备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三)具备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能够指导本专业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专业技术能力:
  (一)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具备较好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在生产、施工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了解本专业一定的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三)具有运用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四新技术指导本专业技术工作,并保证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的能力;
  (四)能够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专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基本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解决在生产、施工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较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能够将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四新技术运用到本专业技术工作,并使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四)能够指导技术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七条 申报技术员资格,应具备下列专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并能运用常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
第五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在任职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施工、安装工程累计  3 万平方米 及以上。其中,获市级优质工程奖(海河杯奖)1项及以上,或获区县建筑系统优质工程奖3项及以上;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施工、安装工程累计   3 万平方米   以上,且在技术管理中,由于本人发挥了可以考核的重要作用,使所负责的单位管理水平、工作效率、产品质量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处于区县建筑系统先进水平,并获得区县建筑系统先进单位或集体称号;
  (三)主持编制施工工程项目的组织设计5项及以上,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实施完成并获市级优质工程奖(海河杯奖)1项及以上或获区县建筑系统优质工程奖3项及以上;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完成项目累计创造经济效益100万元及以上;或在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建筑制品生产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取得可推广的创新成果3项及以上;在新产品研制开发中发挥可以考核的重要作用,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显著经济效益。
  (五)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完成施工、安装工程累计   5 万平方米   以上;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中独立完成单项造价1000万元的工程2项及以上或累计3000万元及以上;完成相应工程项目投资规模较小但数量达到8项及以上,其中获区县建筑系统优质工程奖2项及以上。
  第十九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在任职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的施工、安装工程累计  1 万平方米 及以上,其中,获市级优质工程奖(海河杯奖)1项及以上,或获区县建筑系统优质工程奖2项及以上;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施工、安装工程累计  1 万平方米 及以上,且在技术管理中由于本人发挥了可以考核的重要作用,使所负责的单位管理水平、工作效率、产品质量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处于区县建筑系统先进水平,并获得区县建筑系统先进单位或集体称号;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工程项目累计  1 万平方米 及以上,且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并获得区级行业质量管理先进或区县建筑系统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四)主持编制施工工程项目的组织设计3项及以上,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实施完成并获区县建筑系统优质工程奖1项及以上。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完成项目累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及以上;在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建筑制品生产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取得可推广的创新成果1项及以上;在新产品研制开发中发挥可以考核的重要作用,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较好经济效益;
  (六)作为技术骨干累计完成土建施工工程   3 万平方米   以上;或累计完成施工工程   1 万平方米   以上,其中获区县建筑系统优质工程1项及以上;独立完成单项工程造价600万元的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累计超过1500万元;完成相应工程项目投资规模较小但数量达到8项及以上,其中获区县建筑系统优质工程奖1项及以上。
  第二十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在任职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参与完成施工、安装工程累计   1 万平方米   以上,且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参与完成项目累计超过  5 千平方米 ,且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并获得区县级行业质量管理先进个人或区县建筑系统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三)参与编制施工项目的组织设计2项及以上;
  (四)能够协助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岗位上完成好本职工作,累计完成  1 万平方米 及以上土建施工工程或独立完成的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造价累计超过300万元,且工程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申报技术员资格,应在任职期间至少参与完成工程1项及以上。
第六章 技术材料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在任职期间取得下列技术材料条件之一:
  (一)作为作者之一,出版过技术专著1部;
  (二)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科技期刊上或行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
  (三)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过重要项目的技术报告2篇及以上,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试验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经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高的实用价值;
  (四)参加撰写过国家、部、市级的技术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指南和管理办法等,并均被主管部门采纳和批准实施;
  (五)独立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市级优秀质量管理(项目管理)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区县建筑系统优秀质量管理(项目管理)成果一等奖2项及以上;
  (六)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的施工工法获得市级工法或区县建筑系统工法2项及以上;
  (七)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经同行专家认可,且能在区县建筑系统技术会议交流推广的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在任职期间取得下列技术材料条件之一:
  (一)作为作者之一,在科技期刊上或行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
  (二)参加撰写过国家、部、市级、局级的技术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指南和管理办法等,并均被主管部门采纳和批准实施;
  (三)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市级优秀质量管理(项目管理)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区县建筑系统优秀质量管理(项目管理)成果二等奖2项及以上;
  (四)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的施工工法获区县建筑系统工法1项及以上;
  (五)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过重要项目的技术报告2篇及以上,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试验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经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高的实用价值;
  (六)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经同行专家认可,且能在区县建筑系统技术会议交流推广的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
  (七)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经本单位论证认可,且能在本单位作为技术方案措施推广应用的技术材料2篇及以上。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  2016 10 1 日起 实施,  2020 9 30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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