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529
  • Tax100会员 33225
查看: 751|回复: 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5]18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1 11: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函[2005]186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5]18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18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186号
  全文有效
  2005年8月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通知》规定的减免地方各税,各市要按照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审核、审批。
  二、《通知》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对《通知》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下列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政策: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对政府组织并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对由开发企业实施的拆迁补偿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四)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纳税人申请免税的,应向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契税免税手续。
  (二)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棚户区改造项目批件、占用土地批件,办理房地产开发期间土地使用税免税手续。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户,凭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免征契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