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办学主管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各技工院校:
现将《天津市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 年 11 月 14 日
天津市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津党发〔2016〕3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推动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工作分工
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的技工院校(包括无在校学生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创业职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和市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共实训基地,包括未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机构)。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技工院校和市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共实训基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区人力社保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其它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
三、组织机构
市人力社保部门成立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检办”)。
常务副主任:李 钰 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主任
副 主 任:李树岭 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杨振江 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
张尧森 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党支部书记
成员由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市安检办设在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负责大排查大整治的日常工作。
三、检查重点
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重点从值班带班、消防安全、疾病防控、用电安全、饮食安全、校园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教育等8个方面,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一)值班带班。加强对值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值班员24小时值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等值班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带班领导和值班员明确带(值)班工作职责。落实值班规定,制定值班计划,记录值班情况,按照值班保障要求落实值班室硬件设施等。
(二)消防安全。强化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加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检查更新,做好硬件管理维护。强化后勤安全管理,加强对所聘用的物业、餐饮等后勤部门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规定和管理制度。
(三)疾病防控。加强重点疾病控制和免疫工作,配备医务人员或卫生保健教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定期体检、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做好控烟工作,全面禁止吸烟,在禁烟区域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四)用电安全。加强对用电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改造、更新,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加强对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范触电事故发生。
(五)饮食安全。加强食堂人员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卫生证照。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采购台帐、留样、卫生消毒、出入库登记等管理制度,确保饮食安全不出问题。
(六)校园安全。严格落实校园安保体系建设要求,制定校园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实战演练。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人防、物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校园配备报警设施,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定期开展学生紧急情况处置、逃生技能等安全知识宣讲和法制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七)特种设备安全。强化对涉及天然气、管道液化气、氧气、氯气、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重点部位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限的,一律停止使用。各单位应为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八)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内容,严格执行《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安全教育课教学大纲(试行)》,做到教学计划、课时、师资、教材四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和意外事故自救演练,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运用宣传栏、局域网等多种平台,采取讲座、演练等多种方式,开展安全常识培训,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时间安排
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采取单位自查、实地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时间从 2016 年 11 月 1 日 到2017年9月底,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6 年 11 月 10 日前 )
市人力社保制定实施方案,对全市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检查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二)单位自查阶段( 2016 年 11 月 11 日 至 11 月 22 日 )
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自查方案,对照自查表(见附件1),进行全面自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在隐患未排除前,要安排人员严防死守,坚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技工院校和市级公共实训基地于 11 月 22 日 (星期二)前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报送市安检办。
(三)督查整治阶段( 2016 年 11 月 23 日 至 12 月 20 日 )
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成立检查组,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实地督查,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对督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逐一梳理,建立台账,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四)巩固深化阶段( 2016 年 12 月 21 日 至2017年5月底)
对自查、督查中发现的整改难度大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各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整改完成后及时销号并上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主体、督办部门,实行挂牌督办。
(五)建章立制阶段( 2017 年 6 月 1 日 至 9 月 20 日 )
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巩固排查整治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请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各技工院校和市级公共实训基地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前 ,分别将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及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文件报市安检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人员聚集场所,属于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重点单位。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履行好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安全投入,确保校园安全。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职业培训机构(不包括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校园安全、社会稳定。
(二)扎实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各技工院校办学主管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指导和监督所属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认真开展“六查六看”,即:查安全隐患,看整改是否到位;查责任制度,看是否层层落实责任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查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看是否严格执行和落实;查设施设备,看是否安全运行;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看是否合法有效和规范;查安全预案,看是否落实人、财、物和工作保障措施,切实把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落到实处。对自查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计划限期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把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与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制度全、措施实,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各技工院校办学主管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重点任务未完成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管理权限追究或责成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相关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估评优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实行安全生产隐患 “零报告”制度。自2016年11月起,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将《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单位清单》(附件2)、《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追责问责清单》(附件3),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将《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单位清单》(附件2)报市安检办。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纳入对区人力社保部门以及技工院校考核、评估、评优指标。
联 系 人:霍永旺
联系电话:23235343、27110075(传真)
电子邮箱:tjjnpx@163.com
附件:1.天津市技工院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自查表
津人社办发〔2016〕180号 附件1
2.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单位清单 津人社办发〔2016〕180号 附件2
3.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追责问责清单 津人社办发〔2016〕180号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