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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6〕11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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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10616504767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6〕11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6〕11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1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6 10 31   
  
  
天津市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结构比例设置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促进我市文物博物事业的发展,本着从实际出发,遵循科学性、指导性、可行性的原则,依据我市文物博物单位的建设规模、服务范围、科研任务和学术地位等实际情况,修订我市文物博物系列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设置原则。参照文化部或文物博物行业权威机构评估定级结果,确定文物博物单位类别,分别设置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的结构比例方案。
  (二)设置上限原则。根据各单位现有人员、规模现状以及发展需要,设置文物博物职称结构比例上限。各单位在不超过结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核定各等级的具体比例和数额。
   二、比例设置
  (一)类文物博物单位的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结构比例分别控制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20%50%以内。
  (二)二类文物博物单位原则上不设研究馆员岗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个别设置;副研究馆员、馆员岗位分别控制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5%40%以内。
  (三)三类文物博物单位不设研究馆员岗位,原则上不设副研究馆员岗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个别设置;馆员岗位控制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5%以内。
  三、工作程序
  (一)全市文物博物单位的评估分类,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评估分类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各类文物博物单位申报职称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核定本单位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数量,填写《____年度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数额核定表》(见附件),经主管区、或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复核后实施。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文物博物系列职称结构比例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二类文物博物单位个别设置研究馆员岗位和三类文物博物单位个别设置副研究馆员岗位的程序为:本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区或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审核批准后设置。个别设置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对结构比例实施方案调整较大的单位,可以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用3-5年达到结构比例设置标准。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逐步调整和规范评聘相关条件,促进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不断提高。对于已超过结构比例设置标准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适当提高聘任条件进行调整,逐步达到核定的结构比例设置标准。
  (五)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调整后,各类文物博物事业单位应及时变更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管理权限在今年年底前分别到市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有关要求
  本方案自  2017 1 1 日起 实施,  2021 12 31 废止。原市人事局、市文化局《天津市文物、博物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津人专〔199836号)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年度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数额核定表
   津人社局发〔2016〕11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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