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开展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8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为适应我市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引导职业院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加快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评审试点工作在我市国家级示范中专的高级讲师中开展。
二、评审政策
(一)评审条件。按《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74号)执行。评审试点期间不开展破格申报。
(二)评审组织。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市教委组建天津市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委。
(三)评价方式。评审试点期间采取评审方式进行。
(四)评审数额。评审试点期间,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的申报人员数额应控制在区、委办局、集团公司中专教师系列高级讲师职务岗位数额的10%以内。
(五)评审材料。申报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的评审材料参照高级讲师评审材料的要求,按市教委相关规定执行。
三、评审安排
评审试点工作的申报和评审程序按我市现行的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一)推荐( 11 月 14 日 — 11 月 30 日 )。各单位按照报评程序,公开推荐数额、公开评审政策、公开宣讲业绩,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推荐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16年底。
(二)呈报( 12 月 8 日 — 12 月 10 日 )。各区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将申报材料报送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三)评审(12月底前完成)。组织召开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评审会议,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
四、相关要求
各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评审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透明度;要严格把关,密切合作,做好申报及评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联 系 人:市教委 田薇、吕晓晶
联系电话:15722099909、18812506628
联系地址:天津理工大学学术交流中心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2016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