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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5]13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关于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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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函[2005]130号
文件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5]13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关于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关于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5]13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关于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5]13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30日
  各基层局: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价格的复函》(辽价函[2004]48号)、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制发票工本费收据的复函》(大财预函[2004]170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为纳税人代开微机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即每开一组收取工本费0.90元。
  二、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时,统一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据》(定额专用收据),并按财务规定存款和上解款项。
  三、要采取多种方式,公示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的依据和标准。
  四、受地税机关委托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中介机构比照此规定收取工本费。
  附件:(略)
  1、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价格的复函
  2、关于印制发票工本费收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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