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8
  • Tax100会员 33656
查看: 1161|回复: 0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5]18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1 11: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发[2005]188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5]18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5]18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5]18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15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请示省局同意,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我市开征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用于居住而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以下税收综合征收率,应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据实征收。
  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月租金收入
  税收综合征收率
  其中
  850元以下
  4%
  房产税4%
  850-2,000元以下
  5%
  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000及2000元以上
  8%
  营业税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加1%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