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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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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7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4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对于第二条第六款关于“车船使用税免税车辆审批”的有关规定,基层局要建立严格的免税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实行按年备案登记制度,要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备案时除提供省局文件规定的资料外,企事业单位还应提供《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社会福利企业还应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残疾职工名册》,个人还应持残疾人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其他单位应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资料,同时填写《车船使用税免税备案表》(见附表)。基层局将相关信息资料录入车船使用税征管系统软件减免税处理栏目中,并按要求及时上传市局。基层局要在省局规定的时限内发放免税标志。
  附件:(略)
  1、关于取消、调整部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车船使用税免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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