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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财办[2004]17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手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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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2//200411/t28512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办[2004]17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财办[2004]17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手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手册》的通知
沪财办[2004]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财税系统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市局编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手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手册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动财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职责,特编写本工作手册。
第二条办理机构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
  二、程序及职责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局及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以下简称基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提出的申请予以接收。
1.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首先应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见不齐备的应提醒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该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若属于则终止受理申请的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尽量减少申请人耗费在程序上的时间。
3.工作人员判定申请有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并做好相应的纸质和电子记录。
4.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工作人员应当场答复,当场答复时,应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5.对于每件申请,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诿或拖延。
第四条制作受理表
1.工作人员应根据每项申请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表》,列明申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电子邮箱地址,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拟承办部门等,交信息公开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后送交市局相关处室或基层分局。
2.工作人员应在送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表》时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部签收单》,并请相关接收人员签收。
在工作开展初期,对属基层分局受理的申请,拟请市局处室先把关,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工作人员再通过邮件方式送给相关基层分局。邮件必须设置回执,并由工作人员纪录。
第五条相关处室(分局)处理
1.相关处室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表》时,应在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部签收单》上签字。
2.各部门工作人员应该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在接到流转来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表》时,要认真、负责、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经分管局领导(重大问题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在12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意见:
(1)申请的信息属于完全公开范围的,在处理意见一栏填写完全公开。
(2)申请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在处理意见一栏填写部分公开,并注明部分信息不能公开的依据。
(3)申请的信息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在处理意见一栏填写免予公开,并注明信息不能公开的依据。
(4)申请的信息属于申请人自身信息的,在处理意见一栏填写依申请公开——自身信息,并注明提供信息所需要的时间。
(5)申请的信息属于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在处理意见一栏填写依申请公开——第三方信息,可以要求信息公开办公室开具《征询公开通知书》,并注明若第三方同意公开情况下提供信息所需要的时间。
(6)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在处理意见一栏填写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并注明是否能确定申请信息的掌握机关,能够确定的,给出其联系方式。
(7)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在处理意见一栏填写信息不存在。
(8)申请的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在处理意见一栏填写信息描述不明确,并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9)若相关部门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答复的,填写《延期答复通知书(内部)》交部门领导审批送信息公开办公室,经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可延期答复,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0)若答复可依申请公开,但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供的,填写《延期提供通知书(内部)》交部门领导审批送信息公开办公室,经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提供,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办理
1.工作人员在接收相关处室处理完毕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表》时,应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部签收单》上签字;或在接收相关基层分局处理完毕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表》的电子邮件时,应及时(每个工作日上、下午各一次)接收邮件并发送回执。
2.工作人员应根据《受理表》、《延期答复通知书(内部)》、《延期提供通知书(内部)》等表单的内容相应填制《告知书》或《通知书》,经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导审核后,以申请人指定的方式提供其申请的信息或延期通知。
第七条催办预警机制
在各相关处室、各基层分局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表》10个工作日后人仍未做出答复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向受理处室(基层分局)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催办单》,并请相关人员签收,以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第八条通知
1.工作人员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做出答复;依《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
2.如遇特殊情况的,经信息公开办公室主管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工作人员的通知文书原则上以挂号信的形式发出,申请所指的各类信息可以使用书面、光盘、磁盘等形式作为载体。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统计和存档
1.所有文书和内部流转单均一式两份。
2.工作人员应做好每项申请及处理的统计工作,认真填写有关统计表格。
3.工作人员的统计工作应符合市信息委统计的要求。
4.工作人员应该做好每项申请相关文书的存档工作,将每项申请受理表、处理文书、申请所指信息的概要(电子版)存档。
第十条特殊情况处理
对以下特殊情况,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作对应处理:
1.申请人即使不使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但只明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也应该接受其申请。
2.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时,告诉申请人现场或在网上填面申请表。
3.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视为不符合当场答复原按网上填写申请表处理,收到其电子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无通过形式审核的申请除外。
4.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申请表的,依收信之日为受理之日无法通过形式审核的申请除外。
5.原则上不接受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申请,只接受咨询。
6.其他各种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规范操作流程及要求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制定更为详尽的受理申请操作细则,并结合运行的情况进行总结,不断规范和完善受理流程及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的办公自动化管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工作流程基本运行稳定的前提下,应与市局办公室和信息处配合,将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纳入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
  三、文明服务
第十三条文明用语
工作人员在办理以上各类工作时,应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得使用服务忌语。
  四、罚则
第十四条处罚
有以下行为的,由市局监察室依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不遵守《规定》及本工作手册规定,弄虚作假的;
2.工作人员一年被举报超过一定次数的;
3.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推诿或不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附则
第十五条生效
本工作手册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解释
本工作手册由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修改
本手册可以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做出修改。
  附:1.各类文件及表格
2.文明服务用语以及服务忌语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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