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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办[2004]1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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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2//200611/t28512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办[2004]16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办[2004]1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办[2004]1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19号)将于2004年5月1日起全面试行。按照《规定》要求,市局制定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从2004年5月1日起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认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要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优质服务,公正办理。
二、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充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领导要牵头组建工作班子,在市局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相关工作。请于5月15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工作联系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市局机关大楼604室),联系人:姚菁、许淼,电话:54679568-66042、66046
三、为做好财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实施办法中提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手册》将于日前另行印发各单位、各部门,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推进财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市财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谨慎划分公开与保密的范围,做到以人为本、面向需求、全程依法、形式多样、规范服务。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主要领导和有关分管局领导组成领导小组,领导财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红薇
副组长:谢华康、张爱民
成员:许建斌、田春华、邹华新、周振家、袁白薇、顾炬、赵伟星、曹晖、胡兰芳
(二)协调小组。由市局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和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开展、落实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田春华
副组长:曹晖
成员:办公室、法规处、宣教处、监察室、信息处、预算处、国库处、会计处、计统处、稽管处、流转税处、所一处、所二处、地税处、退税处等处室的负责人。
(三)工作办公室。设立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作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
(四)工作网络。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以下简称基层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组成工作网络,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在本单位(部门)的具体组织、落实。
(五)基层分局工作班子。基层分局应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建工作班子,在市局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相关工作。
三、工作内容
财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范围,包括市级财政、国税、地税和区县国、地税机关产生和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所有政府信息。具体工作内容为:
(一)梳理政府信息
按照《规定》的要求,市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基层分局应当对本部门(单位)产生、掌握的有效(不包括已经失效或废止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并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的范围对信息进行分类和界定,以便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和不断完善市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编制《指南》
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各单位(部门)梳理信息的基础上编制《指南》,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简介;(2)《规定》的适用范围;(3)依《规定》须公开的信息范围;(4)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程序及申请、回复样式;(5)政府信息公开的费用;(6)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7)救助方式和程序。
(三)编制《目录》
在各单位(处室)梳理信息的基础上,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并逐步完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的编制。
(四)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规定》要求,从2004年5月1日起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分局应当依照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手册》的规范程序进行受理和回复告知。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长效管理机制
制订和实施“规范性文件公开上网”、“依申请公开受理纳入OA流转”、“日常政府信息产生报批”等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日常运转流程。
(六)其他相关工作
1.设置市局查阅点和受理点。在肇嘉浜路800号市局机关大楼底楼政务公开展示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受理点,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服务设备,从5月8日起对外开放。
2.开通电话咨询服务,以及在“上海财税”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3.启用“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样张附后),受理或回复告知等书面文件统一使用上述专用章。
4.编制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做好本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并及时编制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实施进度,结合市局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召开工作动员会,正式启动面上工作。
(二)组织市局处室全体干部和分局相关部门人员学习《规定》,并开展有关培训工作。
(三)市局机关各处室和基层分局相关部门根据《业务梳理规范》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同时对2004年5月1日起新产生的规范性文件,于签发之日起15日内抄送“上海财税”网站,由网站在30日内向外公开。
(四)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具体工作要求
1.办公室牵头负责有关保密规定的提供,以及对遇到的具体问题与市国家保密局的联络、协调,并组织修订本系统的保密规范。
2.法规处负责本次《指南》、《目录》编制和信息梳理过程中规范性文件的把关及法律审核工作。
3.人事处负责对机构及其职能内容表述的审核、把关工作。
4.信息处负责政府信息相关数据的构建工作。
5.监察室负责检查、监督内部信息公开工作。
6.财务处负责信息公开的经费保障,以及相关的收费资金的监管工作。
7.预算处、国库处负责相关财政统计数据的口径审核等工作。
8.计统处负责财税统计数据的口径审核等工作。
五、时间进度安排
(一)2004年5月1日,正式公布市财政局的《指南》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的《指南》,以及市财政局首批《主动公开目录》。
(二)2004年5月31日前,完成对各处室和基层分局相关工作联系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2004年5月31日前,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完成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四)2004年6月1日起,市局机关各处室和基层分局开始按要求梳理本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类和界定。
(五)2004年6月30日前,市局机关各处室和基层分局完成2004年6月1日之前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的梳理和相关信息内容的编写工作;2004年8月31日以前根据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已梳理的信息。
(六)2004年9月30日前,完善《上海市财政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根据信息梳理结果,如有必要,编制《上海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完成编写《上海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根据信息梳理结果,如有必要,编制《上海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
(七)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目录》的上网、公开工作,查阅点、受理点、电话查询的服务全面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八)2004年12月31日前,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2005年度《指南》。
(九)2005年1月31日前,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完成2004年度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分析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报送市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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