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公示医保目录内部分药品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6〕365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5号,以下简称《医保目录》),我们梳理了《医保目录》药品的采购和支付情况,初步确定了15个长期无采购、销售记录,且无临床需求的药品,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12 月 16 日 (星期五)至 12 月 20 日 ,公示5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公示药品在我市有采购、销售记录或临床确有需求,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无异议,市人力社保部门将组织专家对上述药品进行评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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