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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171 水果存储销售过程中因水份、坏掉等失重造成正常损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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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1: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水果存储销售过程中因水份、坏掉等失重造成正常损失如何处理?
[案例]13000217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若企业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另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请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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