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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6]13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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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发[2006]132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6]13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6]13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6]132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税范围
  凡出售坐落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依照本通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以下所称住房仅指居住用房,房屋包括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
  二、应税项目
  个人出售房屋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方式
  个人出售房屋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能够完整、准确地提供转让房屋收入、成本和费用凭据的,采取查实征收方式。
  1.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房屋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规定,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交易价格-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20%
  3.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购买房屋时的发票。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契税证。
  ⑷交易合同。
  ⑸转让房屋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金。
  (6)合理费用凭证。
  (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 转让房屋收入额×征收率
  (三)采取查实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征收契税的计税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住房取得的所得,经申请(在《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注明),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又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所购住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规定为:
  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买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已售住房销售额(已售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其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或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下同)的,凭完税凭证,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按照所购住房金额占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先购买新住房后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在1年内销售原住房的,按照上述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三)直系亲属间继承(指按照有关法律存在继承关系的)的房屋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分得的房屋,凭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l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按照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五、征收管理
  (一)个人出售住房申请退税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证明符合本通知规定退税条件的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存档。填写《个人换购住房退税申请审批表》,并在15日内审批,办理退税。
  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应向原税款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出售房屋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需提供原件(特殊不能提供的可只提供复印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现场核对,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存档。
  (三)个人出售住房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证明符合本通知规定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相关资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结(离)婚证、户口簿、公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存档,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填写《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时应采取简易方式办理。
  (四)对提供虚假减免税资料骗取税收优惠的,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有关时间的判定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又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时间为出售住房时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开具的时间;购买住房时间为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上注明或填开时间“孰先”的原则进行确定。
  2.已购公有住房的购房时间为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或填开时间“孰先”的原则进行确定。
  3.动迁回迁的住房为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或填开时间“孰先”的原则进行确定。
  4.个人通过继承形式取得住房的,按照原住房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或填开时间“孰先”的原则进行确定。
  5.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形式取得住房的,夫妻间更名住房的,以原购房时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或填开时间“孰先”的原则进行确定。
  6.个人通过赠与形式取得住房的,以接受赠与后办理住房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或填开时间“孰先”的原则进行确定。
  7.本通知从2006年8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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