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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5号 关于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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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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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1: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12416290606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5号 关于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职业资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8号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规定,现就我市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10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按照国务院68号文件要求,立即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07项(详见附件)。  2016 12 14 日起 ,对已取消的107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不再受理职业培训开班和技能鉴定申请;已受理的,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尚未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根据考生意愿,可不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退还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费用。
  二、对已按照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其专业属已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范畴的,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限可以延续至毕业前。
    
  附件: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107项)
   附件:津人社局发〔2017〕5号附件
    
    
    
    2017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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