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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预[2006]557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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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财预[2006]557号
文件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预[2006]557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2006]557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2006]557号
  全文有效
  2006.08.31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地省辖市上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上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省辖市市及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市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源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各代扣代缴单位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发放情况,指导代扣代缴单位按规定标准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正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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