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全部参与抵扣吗?
[案例]130001351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09年起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即属于与增值税应税项目混用的机器设备),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因此,2009年起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用途为混用的,取得相应合法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全额申请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