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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辽价发[2006]115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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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辽价发[2006]115号
文件名: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辽价发[2006]115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6]115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6]115号
  全文有效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税务登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印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有关意见,经研究,现就我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重做调整,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套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压模6元(或正本外框10元)。 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二、收费范围:按税务登记有关规定应依法纳税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可自愿选择是否更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按相关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支办法按本部门财政隶属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财政隶属关系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后如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重新报批。
  七、从文发之日起,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6]66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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