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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行业及其它行业手开式发票停止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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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行业及其它行业手开式发票停止使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行业及其它行业手开式发票停止使用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行业及其它行业手开式发票停止使用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13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局“金税三期”相关工作的要求,根据《关于扩大微机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56号)、《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4]1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使用微机发票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49号)文件精神,我市已在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全面推广了微机发票,相应的手开式发票已停止印制,在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库存的手开式发票和微机发票交叉使用。目前,各基层局及相关企业都库存有少量手开式发票。根据省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市房地产行业推行微机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我市其它行业现有和微机发票交叉使用的手开式发票,具体安排如下:
  一、停止使用手开式发票的时间及范围
  自发文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的《辽宁省商品房销售(结算)统一发票》、《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统一发票》及其他行业的全部手开式发票(以下统称为手开发票)停止发售。纳税人现存手开发票使用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的手开发票报销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31日,对超过规定时限仍继续开具、取得并报销入账已停止使用手开发票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我市范围内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中已推行微机发票的发票种类,其相应的手开式发票均按上述规定停止使用。
  原使用《辽宁省商品房销售(结算)统一发票》、《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申请安装使用微机发票;其它行业的纳税人,可选择申请安装使用微机发票、使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或到所属地税分局代开发票。
  二、停止使用的手开发票的缴销程序
  1.企业现存未使用的手开发票的销毁
  各基层局的税管员和相关人员为用票单位提供《发票缴销、销毁单》,要求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对照企业《发票领购簿》清点用票单位未使用的手开式发票,核对《发票缴销、销毁单》登记内容准确无误后,由税管员在手开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处剪“V”形角作废。《发票缴销、销毁单》用票单位留存一联,基层局留存一联装入纳税人档案备查。
  2.基层局库存的手开发票的销毁
  基层局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局实际库存的手开发票数量,填写《发票缴销、销毁汇总单》,《发票缴销、销毁汇总单》一式两份,一份基层局留存,另一份报送市局,市局根据各基层局库存发票情况统一组织销毁。
  三、有关要求
  1.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采取各种告知措施做好宣传工作,保证及时准确的把相关精神传达到用票单位,并做好微机发票软件的安装工作,在2006年12月31日手开发票停止使用前要完成申请自开微机发票纳税人的发票软件安装工作,保证纳税人使用微机发票。
  2.各基层局要及时将需要安装软件的纳税人名单提供给沈阳泰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并配合软件公司人员为纳税人进行软件应用培训。
  沈阳泰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彭美峰
  电话:82070153 62125311 23998850(传真)
  3.使用《辽宁省商品房销售(结算)统一发票》、《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统一发票》微机发票的纳税人购买发票时,需要报送上次购买发票的相关信息的电子文档,由主管税管员审合后购买发票,企业报送的每次购买发票相关信息的电子文档由各基层局负责留存备案。
  4.在手开发票缴销工作中,检查出来的各种问题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基层局发票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发票缴销、销毁汇总单》,并于2007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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