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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法[2008]13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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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2//200808/t29076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法[2008]1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法[2008]13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8]13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发〔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比《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增加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参照使用。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法[2008]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转发给你们。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启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行政复议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零零八年六月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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