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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法[2009]13号 关于印发《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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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2//200911/t28514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法[2009]1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法[2009]13号 关于印发《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制度》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13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充分发挥税收在支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确保税收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市局制定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扩内需、促增长和保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税务干部队伍的服务和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市局反馈工作由局长室领导,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市局各业务处室和各征管分局配合落实。各征管分局反馈工作应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税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配合,合力做好反馈报告工作。
二、反馈范围
列入反馈范围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最近一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新出台的对发展经济、保障民生有影响,或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政策项目。
三、工作程序
凡列入反馈范围的税收政策,均应按照立项、拟办、承办、退出等工作程序进行。
(一)立项。各业务处室按照反馈范围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前(指工作日,下同)提出纳入本季度反馈范围的税收政策项目,明确反馈内容和要求,填写《反馈项目立项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筛选汇总后填写《反馈项目季度汇总表》(见附件2)报局长室审批立项。
对局领导临时交办的特殊反馈项目,由各业务处室随时向政策法规处提出立项,或由政策法规处直接提出立项,报局长室审批。
(二)拟办。反馈项目经局长室确定后,由政策法规处拟发通知,布置各分局按要求上报,各业务处室指导各分局做好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
(三)承办。
1、各分局根据市局确定的税收政策反馈项目,逐项进行跟踪分析并反馈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
2、反馈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政策执行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政策宣传情况、纳税人对政策知晓程度和理解情况、政策执行的效果(包括政策涉及面和税额)等;
(2)执行政策的具体措施,包括好的做法和经验,或者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的办法等;
(3)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政策具体执行的工作流程、申请手续和资料提供等操作性内容是否合理、政策内容是否清晰明确、政策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等;
(4)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包括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政策的实行有何合理建议、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或明确,或者新的社会形势对税收政策的要求等;
3、各分局应当利用多种途径,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通过以下方面途径:
(1)税源管理、征收税款以及单个税种管理;
(2)工作调研、政策咨询、税法宣传、纳税人呼声;
(3)税务检查;
(4)重大案件审理、听证、行政复议;
(5)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
(6)审计、行政诉讼、举报、媒体报道等外部监督;
(7)其它。
4、各业务处室对列入反馈项目但已作单项布置的工作,应在《反馈项目立项计划表》中注明。各分局按要求直接将该工作反馈报告报送相关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汇总后报送政策法规处。各业务处室汇总反馈材料的报送时间和报送内容要求同各分局。
5、政策法规处对各分局(包括业务处室汇总)报送的材料进行整理和汇总,按季制作《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报送局长室审阅。同时将各分局反映的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梳理后分发各相关业务处室研究处理。
(四)退出。各业务处室每半年对反馈项目进行清理。对已过政策时效或者因形势变化不需再跟踪反馈的项目,可随时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对需退出的项目,经局长室同意后,不再进行跟踪反馈。
四、反馈回复
(一)对于各分局反馈的问题与建议,市局各业务处室应积极研究处理。对于已经明确的问题,应尽快答复各分局;对于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请示致短期内暂无法明确的问题,在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的同时,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各分局进行通报;对全市应当统一执行方式和口径的问题,报局长室批准后,由各业务处室予以发文明确。
(二)对需总局层面研究解决的综合税政问题,政策法规处可筛选其中突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征询业务处室后,作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转报总局法规司。
五、其他
(一)各单位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纳入行政信用等级目标考核。
(二)本工作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局《关于贯彻落实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法[2007]11号文)相应废止。
  附件:1.反馈项目立项计划表
2.反馈项目季度汇总表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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