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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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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42609561827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行为,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业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事实人事关系成立。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权相互了解与签订聘用合同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岗位(工作)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事业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双方应当认真遵守。
  (三)事业单位与新进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在30日内签订聘用合同。因工作人员原因逾期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发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通知》(附件1),限期签订。工作人员逾期仍不订立的,事业单位可以终止其人事关系,并发出《终止人事关系通知》(附件2)。
  (四)签订聘用合同应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一份,并存入工作人员档案一份。
  (五)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聘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聘用 合同的订立、期限、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
  (六)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变更后的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一份,工作人员档案存入一份。
  (七)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一方要求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二、聘用合同的续订
  (八)聘用合同期满,符合聘用合同续订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工作人员发出《续订聘用合同通知》(附件3)。并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九)因工作人员原因逾期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的,向工作人员发出《终止聘用合同通知》(附件4),事业单位可以终止人事关系,并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附件5)。
  (十)事业单位依法与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的,应在规定期限发出《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通知》(附件6),并出具《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附件7),办理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手续。
  (十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办理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手续。
  三、聘用合同的终止
  (十二)事业单位依法与工作人员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发出《终止聘用合同通知》,并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
  (十三)事业单位依法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在工作人员下列情形消失时办理终止聘用合同相关手续。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工作人员应当办理工作交接;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偿金和工资等相关待遇。
  四、档案转移接收
  (十五)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解除、终止后30日内,事业单位应持下列材料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3号要求,到所在区就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1.聘用合同;
  2.《养老保险手册》;
  3.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通知、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4.协商一致解除的,应提供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协议书;
  5.医疗期满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的,应提供工作人员医疗期休假记录、事业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记录;
  6.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五、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  2017 1 1 日起 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订立书面聘用合同通知
   2.终止聘用关系通知
   3.续订聘用合同通知
   4.终止聘用合同通知
   5.终止聘用合同证明
   6.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通知
   7.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
    
     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 附件
    
   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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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  发表于 2021-3-11 15:13
津人社办发[2016]232  发表于 2021-1-2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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