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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11号 关于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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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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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0: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32410354101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1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11号 关于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规定,决定调整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20076元,一次性缴费标准是:按40%比例缴纳为120456元;按35%比例缴纳为105399元;按30%比例缴纳为90342元。
  本通知自  2017 1 1 执行。
    
    
    
    201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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