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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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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32410500748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1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康复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康复需求,确保基金合理使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工伤康复项目支付范围
  在现有工伤康复项目目录的基础上,将日常生活动作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等5项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且适应工伤职工康复需求的康复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祥见附表),以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二、加强康复价值评估和康复效果评估管理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协议康复机构应严格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16号)要求,认真开展工伤康复价值评估工作,确保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得到康复治疗。协议康复机构应在工伤职工入院康复治疗的入院时、住院中期和出院时,分别对其开展康复价值和康复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科学制定、调整治疗方案,并依据出院时康复效果评估结果,提供居家康复指导。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经工伤康复机构(科室)评估确有康复价值的,在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时,应同时出具工伤康复价值评估表和康复计划书。经办机构将康复价值和效果评估表列入康复费用支付的审核要件,未经评估开展工伤康复工作或经评估不具备康复价值,发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加强工伤康复支付的监督管理
  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应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努力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不得以串换治疗项目、虚构治疗记录、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套取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应加强康复治疗支付过程的审核管理;医疗保险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康复治疗的监督管理,接受举报投诉,并对违法、违规的骗保行为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  2017 3 1 日起 实施。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津人社局发〔2017〕19号附件
    
    
    
     2017 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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