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用的是简易征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后,征收率有变化吗?
[案例]13000128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增值税转型后,简易征收按照以上文件的规定执行,一经确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