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发票拒收,应如何处理?
[案例]1300011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请企业遵照上述规定,要求购货方提供红字通知单交您企业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抄报税时冲减当期销售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