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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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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30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问题
  由于国家对车船使用税做出重大政策调整,因此,按规定应终止与我市公安交警部门的委托代征关系。各基层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时,须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工作管理办法》(沈地税发[2005]44号)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票证报结问题
  各单位在12月31日前将交警大队代征窗口用票人员手中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按照票证结报程序,上缴到上级票证管理人员。其中,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要逐级上缴到分局票证管理人员,由分局按票证管理规定统一作废。同时交警大队代征税款要在12月31日前全部解缴入库。
  三、关于手续费提退问题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按时上解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的函》(计便函[2003]16号)规定,在2007年1月31日前向市局主管部门上解和向代征单位提退代征手续费。
  四、关于车船使用税数据处理问题
  (一)从2006年12月31日17时起,所有车船使用税征收系统停止录入数据,并保持原有数据的完整准确。
  (二)使用数据传输功能,将数据分别传到各分局,经分局确认无误后再上传市局。
  (三)经市局确认分局上传的数据完整准确后,分局可以关闭撤回车船使用税征收点的设备。
  (四)各征收点撤回的计算机要保持系统和数据完整,妥善封存,由专人进行保管,未经市局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五、关于人员和办公设备撤离问题
  代征窗口的工作人员在2006年12月31日工作结束后从交警部门撤出。撤出前要与交警部门协调,做好善后工作。要妥善保管本单位的办公设备,各类资产凡产权归属地税系统的要全部收回,并纳入所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六、关于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问题
  在交警大队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张贴通知,做好关于车船使用税暂停征收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20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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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  发表于 2021-3-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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