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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0983 法院的判决书是能否作为进项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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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0: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的判决书是能否作为进项税扣税凭证?
[案例]13000098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您符合文件规定的开票条件而对方不给您开专票,您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法院的判决书是不能作为扣税凭证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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