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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7]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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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函[2007]11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7]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7]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7]11号
  全文有效
  2007.1.16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5]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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