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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7〕48号 关于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经办会商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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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0: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22417522525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7〕4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7〕48号 关于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经办会商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经办会商申报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48号

各商业保险公司:
  为加快落实《市人力社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8号)要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通过会商形式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商业承保公司工作方案》(津人社办发〔201741号),决定开展承保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的会商工作,现就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经办会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参与会商的商保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报:
  (一)2016年以来与天津市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二)在2016年度保监会风险综合评级中,连续两个季度以上(含)均达到A类;
  (三)在经营健康保险方面具有5年以上经验;
  (四)与药品零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且该药品零售企业在天津市设有药品零售门店50家以上;
  (五)能够提供满足参保人员办理重特大疾病医药费报销及相关咨询服务网点在6个以上;
  (六)接受无偿委托服务管理。
  二、相关材料
  商保公司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与天津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文本(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及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2016年度保监会风险综合评级A类证明(复印件);
  (四)与药品零售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五)服务网点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无偿委托服务管理承诺书。
  三、申报方式
  请有意向且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商保公司,于  3 2 (星期四)前,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制度处。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受理。
  四、相关要求
  商保公司提交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经核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及信息情况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人: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制度处  邓旭峰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
  联系电话:022-2335710718722609828
    
    
    
      201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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