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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29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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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9031214044419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2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29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法确诊职业病后能够及时进入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4号)及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管辖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下列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患职业病的职工;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具有跨省市流动作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含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职工;
  (三)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滨海新区区属单位上述人员由滨海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应当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的其他情形。
  二、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登记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三、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建设项目坐落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四、本市用人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职工发生工伤的,除本通知第一、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按照下列规定管辖:
  (一)分支机构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二)分支机构未依法登记注册,但是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名义申请工伤认定的,由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三)上述情形以外的,应当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五、外埠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进津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范围,在津生产经营期间所属职工发生工伤的,除本通知第一、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按照下列规定管辖:
  (一)已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二)未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但已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分支机构或者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或者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管辖;
  (三)既未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分支机构或者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在津生产经营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管辖。
  六、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具体程序按照《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认定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名单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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