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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3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农民创业增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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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50316061310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3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3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农民创业增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农民创业增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3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创业工作,促进农民增收,助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津银发〔20139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民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

(一)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自主创业者,均可在创业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创业者,根据其经营项目、经营规模以及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期限。各区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由目前的不超过2年调整为不超过3年,允许到期后适当延长。

  (四)贷款贴息。对贷款额度不高于20万(含20万)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其余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贴息支持。对逾期和展期贷款不贴息。
  (五)支持农民创办小微企业。对农民创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各区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鼓励合理降低反担保门槛。各区可结合区域实际,采用自然人担保、企业法人担保、财产抵押或质押、房产抵押等多种反担保形式。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前提下,各区可积极探索对农村合作社、设施农业、观光旅游等领域内创业的人员,适当降低反担保条件,制定易于实现的反担保措施。鼓励各区探索信用担保等多种方式的反担保。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各区要根据区域实际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扩大创业贷款规模,使更多创业农民得到必要的贷款支持。
  (三)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区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梳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完善细化贷款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制度,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要扎实做好申请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加强审核监管、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骗取、套取贷款和贴息资金行为,在确保贷款基金安全前提下,提升贷款使用效能。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7 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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