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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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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nmg.gov.cn/nmrsw/node/1506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7〕50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清单式管理。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二、明确职业资格审批程序。职业资格的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盟市、各行业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抽查、巡查、自查等形式,加强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四、其他有关要求。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各盟市、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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