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捐赠缴纳如何缴纳增值税?
[案例]130001697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10%。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该货物的成本利润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