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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8]14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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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函[2008]140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8]14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8]14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8]140号
  全文有效
  2008.5.15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转让维生素C等资产及相对应的负债和员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沈地税发[2008]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药股份公司)是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药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实现东药股份公司的规范运营,解决由于1997年东药股份公司将维生素C等资产及相对应的负债和员工整体剥离给东药集团公司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07年东药集团公司又将维生素C等资产及相对应的负债和员工整体回归东药股份公司,进行企业资产重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的规定精神,2007年东药集团公司将维生素C等资产及相对应的负债和员工整体划转给东药股份公司,其资产调整涉及的不动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企业重组改制遗留资产的重新划定,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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