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26
  • Tax100会员 33133
查看: 444|回复: 0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1 10: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8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仍按照《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07]13号)文件第三条(一)规定执行,即采取核定预缴率的办法计算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其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率不得低于13%。
  附件:(略)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