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6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63号
全文有效
2008.06.1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