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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469 非房地产企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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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0: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房地产企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1300054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 根据上述规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按规定预征了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是要进行清算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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