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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 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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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50218283392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 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5-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5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现对  2016 9 30   11 9   2017 2 22   3 9 期间,通过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采集企业申报的药品信息及采集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7 5 3 (星期三)至  5 9 (星期二),公示5个工作日。
  二、问题处理
  (一)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和质疑,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信息及问题处理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科学制定评议规则,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药品和最高支付标准,并发文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需现场实名递交申诉或质疑材料。以单位名义递交申诉或质疑材料的,需附《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以个人名义递交质疑材料的,需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预留相关影像信息。
  (二)未在  2016 9 30   11 9   2017 2 22   3 9 期间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不列入申诉范围。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8020/8021/8022/8023
  材料递交时间:公示期限内,法定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5
  
  材料递交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4号楼4408
  
    
   附件:1.通过2016年信息采集的药品公示信息
   2.未通过2016年信息采集的药品公示信息
   3.通过2017年信息采集的医保药品公示信息
   4.未通过2017年信息采集的医保药品公示信息
   5.未参加2017年信息采集的医保药品公示信息
   6.企业申诉函(申请退出)(适用附件1
    7.企业申诉函(申请修改)(适用附件14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9申请纳入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企业承诺
     书(申请修改2016年信息采集内容)
   10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申请修改2017
      年信息采集内容)
    
   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 附件6-10
   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 附件
  20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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