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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08〕1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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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发〔2008〕127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08〕1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1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127号
  全文有效
  2008-12-0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工作
  为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省局决定成立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张德昌副局长任组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个人所得税处、办公室、计统处、征管处、稽查处、纳税服务处、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同志。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组织和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二、做好自行申报的宣传工作
  从2008年12月1日起到申报期结束,宣传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年12月5日—31日,为广泛宣传发动阶段,重点是普及性和常识性的宣传,同时要根据各地针对自行申报的稽查结果,进行案例曝光。第二阶段2009年1月1日到1月31日为宣传辅导阶段,主要是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程序、例解的宣传,第三阶段为宣传督促阶段,2009年2月1日—2月15日为申报提醒式宣传,2009年2月16日到申报期结束为倒计时提醒式宣传。
  在宣传的第一阶段,省局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各市也要按省局制定的《通告》在2008年12月31日前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布。
  三、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12366服务热线人员的培训,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网址及网上申报的方法和程序。对到申报大厅办理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要设立专门的窗口授理,确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能够方便地获取自行申报表。对高收入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要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通过代扣代缴义务人或直接到现场办公的方式将宣传资料和申报表送到纳税人的手中。对涉及退税、补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处理,在保证税款应收尽收的同时,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绿色办税通道。各县(区)局是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站,应围绕自行纳税申报的流程和各个工作环节制定详细的服务措施和办法,并确保落实到位。
  四、严格执行涉税信息保密制度
  为了保证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制度,消除纳税人的顾虑,切实保护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与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省局已经对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平台的各个模块的使用权限在技术上做了明确的界定,凡授理、使用、查询自行申报的有关人员都要严格按省局规定的权限使用,同时要做好纸制申报表的归档、管理工作,防止信息流失。对违反保密制度规定,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相关工作要求
  1、为了做好今年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省局将在自行申报工作结束后,围绕自行申报的组织工作、申报人数、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及上报材料的质量等方面进行总结和通报。
  2、各市要将总局文件附件㈡中3、4、5的内容形成文字材料后于2009年4月3日前上报省局,其余统计资料不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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