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保监局关于及时支付车船税代征手续费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保监局关于及时支付车船税代征手续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5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保监局《关于及时支付车船税代征手续费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8年8月,市地税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所转发的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财预[2008]410号),明确了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及相关规定。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及时解决支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保监局规定的时间将代征手续费支付到位。
关于代收代缴手续费办理程序,按照《关于我市新财政体制实施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沈财预[2004]258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及时支付车船税代征手续费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