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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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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6日
  各分局、县(市)局:
  为强化非正常户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金税三期”岗责设置要求,现就非正常户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工作职责问题
  (一)税务所职责
  1.负责非正常户认定前的实地调查工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2.负责走逃纳税人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的核查;
  3.负责核查走逃纳税人欠缴税(费)情况;
  4.负责核实税务登记证件情况;
  5.负责受理非正常户解除初审工作,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费)进行补征,同时对其走逃期间涉及的涉税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6.负责对查找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非正常户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7.负责提交认定非正常户及解除非正常户的处理意见。
  (二)综合业务一科负责对走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税务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税务所提交的需要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解除非正常户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二、有关认定程序问题
  (一)非正常户认定前调查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因经营地址变更或停业等原因而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查找纳税人。
  1.税收管理员要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
  2.利用掌握的纳税人的联系电话等方式查询纳税人;
  3.以局为单位利用国地税互联系统查询纳税人,或者与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沟通,查询纳税人相关情况;
  4.对有欠税的企业类纳税人要走访纳税人开户银行,调查纳税人账户账号的使用情况,对银行账户有往来的,要依据征管法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经上述方法调查核实后,仍查找不到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应将调查结果填入《非正常户认定调查表》(见附件),作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的依据。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
  经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电话查询、国地税互联系统比对、银行账户查询后,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要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并由税务所、综合业务一科等相关负责人及主管局长签字后,存入纳税人档案,将其按非正常户进行管理。
  (三)非正常户纳税人后续管理
  1.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涉税事宜进行调查核实,清缴欠税(费)等,对其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待非正常户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行为全部处理后,税务所等相关人员要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对查找到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非正常户纳税人,在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以前,由税务所进行纳税评估。综合业务一科对税务所签署意见后的《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履行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手续,将其恢复为正常户进行管理。
  2.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综合业务一科应当于季度终了10日内,在办税场所或网站上公开宣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对未使用发票公示作废。
  对宣布失效又找到的纳税人,除按照前款规定恢复外,应当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3.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办理新办税务登记手续时,税务机关应当在其原非正常户处理完毕后,为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市局及各基层局要定期利用计算机等媒介进行户籍交叉比对,对非正常户进行清理,此项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有关要求
  (一)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非正常户户籍管理工作,要经常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跨区登记户、恶意走逃户等工作,确保非正常户户籍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二)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的相关程序,开展好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的各项调查核实工作,详细填写各种文书,并要将非正常户的认定及解除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三)各基层局要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按季度考核各税务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市局将不定期的对全市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
  附件:非正常户认定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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