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78
  • Tax100会员 33622
查看: 466|回复: 0

[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52号 关于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1 10: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52411102090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5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52号 关于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5-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2号

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以下简称《采集通知》)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医改工作要求和卫生健康大会精神,统筹做好三医联动改革,健全医药价格调节机制,切实降低虚高药价,保障医保药品供应,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保药品。


  二、工作内容
  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  2017 2 22   3 9 期间,申请参加并完成信息采集,且公示期内无申诉质疑情况的医保药品,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合理确定原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三、评审规则
  按照医保基金可持续、保障不降低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药品价格合理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重点加强低价药品、紧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和医保支付管理。具体规则如下:
  (一)原医保支付标准高于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的药品按照天津供应价格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二)原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的低价药品和紧缺药品,按照天津供应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其他药品按照天津供应价格且不高于原医保支付标准的130%,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其中,低价药品范围按照国家及本市目录执行,药品日均费用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紧缺药品范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低价药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134号)公布的临床紧缺药品目录(见附件1)和专家现场评议结果确定。
  (三)所有药品确定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应不高于药品全国最低价。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实行专家综合评议机制,全程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信息采集数据、专家评议范围和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企业应保障药品供应,维护药品价格稳定,如存在恶意涨价或无故断货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调整或取消医保支付信息;多次违反规定的企业,计入企业诚信管理记录。
  (三)完善医保药品退出管理。为保障参保患者权益,引导药品企业有序竞争,经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医保药品,短时期内再次申请纳入医保支付的,将按照不高于原医保支付标准制定医保支付政策。
    
  附件:1临床紧缺药品目录 附件:津人社局发〔2017〕52号附件1
   2.列入专家评议的药品信息(一、二) 附件:津人社局发〔2017〕52号附件2-3   
    
     
  2017 5 2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