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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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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函[2009]32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9]3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3-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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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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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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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3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10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规范省内跨市(不含大连下同)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方法,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未制定省内统一的跨市总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前,各市主管地税机关暂按“金税三期”系统中已设置的流程,对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进行认定。
二、经认定的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进行。
涉及跨地区总分机构的各市应积极配合,共同监管税源,确保该类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应收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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