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5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基层局应对本地区存量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作为最低价格标准。由于此项工作的工作量较大,可能需要一段工作时限,因此,在地区评估标准确定之前,可参照历史成交记录进行核定,即以一年内契税征收中相同地段、相近条件的房产交易价格均价作为核定标准进行核定。如按均价核定不能全面反映房产的市场价格,基层局在执行中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能超过20%。
各基层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本局价格核定标准后,应于30日内上报市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备案。
附件:
1、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
2、正当理由审核认定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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