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盘地税发[2009]50号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盘地税发[2009]5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0日
各县、区(分)局,稽查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16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称“中小企业”,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辽地税发[2008]116号第一条规定的中小企业,在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时,需提供申请书、税务行政审批表(重大税政类)、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房屋的固定资产账页、税务登记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纳税有困难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及其复印件。
纳税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纳税人应在次年的5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各基层局应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予以受理,分户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填报《中小企业申请税收减免汇总表》(见附件),于次年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复核。
其他事宜按照省局《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三、营业税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减免问题
依据辽地税发[2008]116号文件二款和三款的规定执行。
对已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人可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审批手续及专用收据在以后年度缴纳河道费时予以减除。
附件:中小企业申请税收减免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