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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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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2 14: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福建税务
标题: 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醒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HsFeXT1WuW39zZHDY0SdDw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3-1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0 10:33 编辑

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醒

尊敬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等政策规定,如果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3月1日之后,如果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

一、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在一季度申报期前尚未开具发票的。

三、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四、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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