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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58号 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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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0: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80215043090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5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58号 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为落实《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河北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促进京津冀专业技术人才流动,更好的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现就京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在我市互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互认内容
  (一)互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包括:参加国家设立、地方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实务等职称相关考试,由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职称资格或考试合格证书。
  (二)互认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证书包括:在国家设定的职称系列、等级范围内,根据地域产业、专业布局,经京冀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设立的评委会评审或认定,由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高、中、初级职称资格证书。
  二、互认方式
  (一)取得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职称资格证书,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流动到我市时,可由用人单位考核确认后,按岗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再更换证书;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直接申报。
  (二)取得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职称资格证书人员,流动到我市时,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工作中享受同等待遇,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
  (三)京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考试合格证书,适用于我市的职称评聘工作,我市各评委会及用人单位应予以认可。
  三、其他相关问题
  结合京津冀三地产业布局调整,拓宽迁移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随迁的专业技术人员,既可参加迁入地的职称评审与考试,也可参加原所在省市的职称评价。
  在我市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京冀单位工作,其职称在当地也可按上述办法予以认可。
    
    
    
    20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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