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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795 销售使用过的汽车进项税留抵10000元,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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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0: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销售使用过的汽车进项税留抵10000元,是否缴纳增值税?
[案例]130001795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层次上可以看出,“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在21栏次单独列示,不属于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第11栏次“销项税额”。 所以如果贵公司如果本月无其他销项税额,本月末申报并缴纳的应纳税额为7570元。 留抵税额仍为10000元。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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