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49
  • Tax100会员 33609
查看: 707|回复: 0

[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6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1 10: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80215081666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6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6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6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现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该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核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如有变动,应及时申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核定后给予结算。
  四、用人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在18日前足额缴纳;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居民,应在申报缴费月的18日前足额缴费。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71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保值费的起始时间为次月1日。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2011 7 1 日前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计入社会保险欠缴管理;对欠缴单位依法采取下达限期补缴通知书、开展稽核检查、银行账户查询、申请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追缴。
  本通知自  2017 9 1 日起 执行,  2022 8 31 废止,其中规范城乡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执行时间为  2018 1 1 。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62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