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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65号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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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80215562674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6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65号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6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74号)和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天津市2017年增加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工作方案》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50元提高到11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10元提高到111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  2017 6 1 后(含  6 1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30元提高到69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  2017 6 1 后(含  6 1 )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  6 1 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2017 6 1 后(含  6 1 )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6 1 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四、本通知自  2017 7 1 起执行。
    
    
    
       2017 6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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